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 (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凡在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其所在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
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先了解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目前各省辖区内网站主办者申请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参见参考格式)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列表(参见参考格式)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参见参考格式)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参见参考格式)
5、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参见参考格式)。包括:
(1)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2)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技术保障设施。
6、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计算机类毕业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等)
7、其他相关资料: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备案网站还应提交从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处打印的备案登记信息。
(二)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可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一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申请人除须提供前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第八条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凡通过接入我司的网站,未取得BBS专项备案的所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一律停止接入;如需恢复,需提交BBS专项备案通过证明方可开通接入。如服务器上存在未取得专项备案的交互式网站,经通知后未关闭或是未转移的,将停止本服务器的网络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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